(2017)湘132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龚玲玲、陈新民、邹美新、陈智宇、陈浩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龚玲玲,女。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申请执行人邹美新,女。申请执行人陈智宇,男。申请执行人陈浩宇,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八一大道185号。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请求事项: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支付149064元。你们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履行了(2017)湘13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执行立案费20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康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