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春玲申请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玲,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李佩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春玲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婉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