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镇赉县镇赉镇益农云植物医院与马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镇赉镇益农云植物医院,马贵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323号原告:镇赉县镇赉镇益农云植物医院,地址镇赉县镇赉镇团结路西路南。经营者:李健全,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二街一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贵忠,现住镇赉县。原告镇赉县镇赉镇益农云植物医院(以下简称益农云医院)与被告马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益农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星媛、被告马贵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农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贵忠立即给付化肥款219300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马贵忠负担。事实和理由:马贵忠在益农云医院赊购化肥,金额309300元,并于2017年1月3日出具了309300元的欠据一份。后马贵忠给付益农云医院90000元,尚欠219300元,并在欠据上载明。此款经益农云医院多次催要未果,遂引发诉讼。马贵忠承认益农云医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贵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镇赉县镇赉镇益农云植物医院化肥款2193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9.50元,减半收取2294.75元,由被告马贵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