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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5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至本市虹口区花园路XXX号XXX楼酒吧内,趁被害人高某不备,窃得其放置于身边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558元的苹果牌IPHONE7PLUS(128GB)型手机1部后逃逸。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马某于本市沪太路XXX号久久宾馆8235号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监控录像,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予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二、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立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