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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欣、郭中元、陈玖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元,陈玖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异23号案外人:李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荫。申请执行人:郭中元。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水生。被执行人:陈玖莲。在本院执行郭中元与陈玖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欣对本院(2014)醴法执字第118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案外人李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异议审理期间,案外人李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欣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熊伟平人民陪审员  汤道良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巫小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