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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雪清申请执行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雪清,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龙雪清,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三台县人,住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政一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9008A。法定代表人:XX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龙雪清申请执行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龙雪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