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浩与张云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张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张云力,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河南舞阳县人,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张云力民间借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536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1606.63元,执行费7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11606.63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