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显与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陈跃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显,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陈跃华,杨秀云,吴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810号之二原告:龙显,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跃华。被告:陈跃华,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杨秀云,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吴建民,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显与被告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陈跃华、杨秀云、吴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显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陈跃华、杨秀云、吴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龙显负担。审 判 长 张传军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