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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韦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韦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5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负责人:马然,行长。被告:韦玲,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被告韦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