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单红妹与尚桂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妹,尚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单红妹,女,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号*室。被执行人:尚桂梅,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福临小区**号楼*单元***室。单红妹与尚桂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尚桂梅还付单红妹借款15000元,于2017年7月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义务人尚桂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单红妹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桂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12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1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丕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