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成、曾安甫等与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曾安甫,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527号原告:曾成,男,1991年10月10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曾安甫,男,1987年8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E栋14层15号。法定代表人:沈禹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翔,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曾成、曾安甫与被告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成、曾安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成、曾安甫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原告曾成、曾安甫负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