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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卫霞与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霞,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704号原告胡卫霞,村民。被告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大道西侧。公司项目一期售楼部名称:龙发龙泊湾。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霞诉被告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卫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13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65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