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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与贾东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贾东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5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负责人:韩向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男,该行职员。被告:贾东祥,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与被告贾东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