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勇与田胜、李素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勇,田胜,李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冯勇,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白泊洼东街11号6排5号。被执行人田胜,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科技局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67号楼1单元13号。被执行人李素平,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67号楼1单元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勇与被执行人田胜、李素平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