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吕永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56号之一申执行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负责人张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永信,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告吕永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身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尹继峰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