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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5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涂文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利,涂文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利(曾用名王晓利),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涂文娜,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小利与被执行人涂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苏0305民初5630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750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7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另外,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4824.58已扣划并退还申请执行人。3、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徐州市煤××路××滨湖城市花园××#××室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4824.58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一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