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浩与叶银行、陈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浩,叶银行,陈景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910号原告:龙浩,男,200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龙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31974********。系龙浩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银行,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陈景德,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平原路东侧宜兴路北侧路桥景苑A1-A6三区商业106铺一楼二间、二楼两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5375089B。负责人:吕艳丽。原告龙浩诉被告叶银行、陈景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浩负担。审判员 朱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