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群生与曹杰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生,曹杰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生,男,1964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曹杰远,男,1963年6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群生与被执行人曹杰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群生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传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