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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林,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78号原告刘桂林,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戴建维,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源鑫城14楼。法定代表人李旭,董事长。原告刘桂林与被告湖南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桂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林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桂林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