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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与相洪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910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上诉人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相洪霞之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24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24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合计14880元,由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负担13000元,由相洪霞负担1880元”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合计9860元,由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负担7000元,由相洪霞负担2860元”。审判长  张新颜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