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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蒋自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蒋自豪,方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翔路539号。(组织机构代码:35542728-1)法定代表人丁俊,局长。被执行人蒋自豪,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方文娟,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8月15日作出��龙卫计征字(2016)第52号对蒋自豪、方文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752元的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该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龙卫计征字(2016)第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龙卫计征字(2016)第5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蒋自豪、方文娟���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0752元的决定。审 判 长  郑小平人民陪审员  郑缝香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尹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