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云普申请执行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云普,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程云普,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程云普申请执行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程云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岗位年薪391166.67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866.67元(含执行费57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程云普领取了执行案款391166.67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