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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治凡与被告欧阳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凡,欧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518号原告:刘治凡。被告:欧阳平。原告刘治凡与被告欧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治凡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凡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治凡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