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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江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46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益,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月24日被假释,2016年2月2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东升,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序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益及其辩护人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江益与林某1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瑶头村滨海西路段溪边,将3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净重3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1,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向林某1扣押3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在被告人黄江益驾驶的闽D×××××号小车上缴获1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净重1克),并向被告人黄江益扣押现金800元和手机1部。经毒品检验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处理。归案后,被告人黄江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江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林某1、黄某、陈某1、陈某2、林某2、陈某3的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毒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黄江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起诉认为,被告人黄江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江益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江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江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江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碰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雅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