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成芳与曾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芳,曾志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278号原告赵成芳,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委托代理人左爱玲,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志平,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委托代理人欧志红,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涛(系被告曾志平之子),男,朝鲜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芳与被告曾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本宇人民陪审员 张家宣人民陪审员 陈敏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