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文珍与阮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珍,阮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珍,女,195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阮成芳,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杨文珍与阮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不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珍与被执行人阮成芳在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斜王合伙开发房地产,房屋建成后,被执行人阮成芳将属于申请执行人杨文珍的三楼北户、五楼南户私自占为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执行人杨文珍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五层南户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阮成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阮成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