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忠祥与廊坊市晟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凯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祥,廊坊市晟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凯逸运输有限公司,贾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274号之一原告:王忠祥,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廊坊市晟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92号。被告:石家庄凯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3号君安水晶公寓1-601号。被告:贾光辉,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王忠祥与被告廊坊市晟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凯逸运输有限公司、贾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王忠祥负担。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和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