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谯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谯立华,谯立丽,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被执行人:谯立华,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谯立丽,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齐焦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后,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已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齐焦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