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付云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云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付云英,女,汉族,住任城区。指定代理人:钱学法,男,住任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住东阿县姜楼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云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付云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1民初10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州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张林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