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572号原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栖贤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贵,江苏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苏山村煤建五处医院南侧100米。法定代表人:徐永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鼎屹建筑工程��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