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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嫣、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嫣,张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嫣,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鹏,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上诉人李嫣因与被上诉人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晓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嫣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嫣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晓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李嫣提交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张晓鹏承诺定期还款的事实,但一审只片面摘取了录音中提到的“理财”字眼,对张晓鹏承诺还款的证据置若罔闻。2.李嫣与张晓鹏属于没有深交的老乡关系,张晓鹏经常在朋友聚会中自诩是专业人士,朋友间也会开玩笑让他推荐股票。2014年12月张晓鹏到上海后主动约李嫣,并提出要李嫣将股票里的钱拿出来,借给他去操作,他至少能帮李嫣把之前亏损的2万元损失弥补上。之所以录音中一直提到理财的字眼,是因为李嫣要求张晓鹏还款后,张晓鹏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接电话。李嫣为了张晓鹏不挂电话保有证据,就只能顺着他理财的说辞说下去。现实生活中熟人之间不写借条很常见,一审判决以不存在书面的借据欠条认定不存在借贷关系,非常不负责任。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李嫣将钱借给张晓鹏,张晓鹏多次承诺还款,符合借款关系的相关规定。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应遵从委托人的意志,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及时报告委托进展情况。张晓鹏口口声声说是好心为李嫣理财,实际上却拿着李嫣的钱款和多处筹借到的钱款放在所谓自己都无法掌控的账户中,从没征求李嫣的意见,甚至拒绝告知资金的现状,这根本就不是理财,是借钱为自己博取利益。退一万步,即使李嫣将钱款交给张晓鹏理财,张晓鹏关于保底的承诺也不符合投资的风险性特征,故双方构成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张晓鹏仍应按照借贷纠纷承担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张晓鹏二审答辩认为,李嫣提交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反而体现了其委托张晓鹏代为理财。张晓鹏作为多年职业投资人,只是借助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朋友,不需要酬金,不参与分成,也如实回答了李嫣关于收益和风险的相关问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晓鹏立即支付欠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嫣和张晓鹏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李嫣向张晓鹏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2015年1月22日,李嫣又向张晓鹏汇款6万元,1月26日汇款再次向张晓鹏汇款4万元。现李嫣认为双方系借贷关系,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李嫣提交了自己及其老公与张晓鹏的电话录音记录,在电话中,双方多次讨论关于涉诉欠款的问题,在电话中李嫣提到“我跟你讲,到现在为止,你也没有给我算过,到底是多少钱,让你写个证明也不写”;“你是6月3日计算,你就按那个数字给我,你先给我说,我这里分到多少钱,你该拿的,你就拿。比如说挣过10%以上,你怎么分的,我不要你的,你就把分给我的那部分给我”;“你可以按给别人怎么理财,就给我怎么理财,你没有必要把所有利息给我”。一审法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李嫣主张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就需对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举证,本案中除了仅有资金流向的证据外,没有其他如借条、欠条等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证据,孤立的资金流向并不等于借贷关系。此外从李嫣和张晓鹏的谈话录音中,可以证实双方实际系委托理财关系,故李嫣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张晓鹏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李嫣可就向张晓鹏账户转款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嫣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李嫣负担(已付)。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嫣与张晓鹏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李嫣向张晓鹏的账户分期分批共计汇款20万元,李嫣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并提交与张晓鹏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从上述证据内容看,李嫣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晓鹏有向李嫣借款20万元的意思表示,相反,张晓鹏在电话中陈述是为李嫣赚钱,并抗辩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作为主张借贷关系的出借人,李嫣仅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未能证明与张晓鹏存在借款的合意,因未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