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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德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宁陵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德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农用机动三轮车牵引豫N×××××农业机动三轮车,沿G1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李旮旯公路处,与骑两轮自行车的吴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2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德印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王德印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刘宅村过浦8-1号出租房内将王德印抓获,王德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5月4日,王德印与吴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清洁,取得吴某2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新蔡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破案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通话记录、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李某、吴某1、孙某、袁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2陈述,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德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德印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履行清洁,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德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印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