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代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代守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87号原告:王国辉,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代守宝,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王国辉与代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国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国辉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