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保国与朱峰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保国,朱峰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126号原告:何保国,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朱峰山,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何保国与被告朱峰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关于朱峰山诉何保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甘0622民初712号]已由法院判决结案,何保国应给付朱峰山工程款27500元,扣除朱峰山应支付给何保国的劳动报酬1280元后,朱峰山自愿放弃2300元,何保国再给付朱峰山工程款23920元,限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二、何保国撤回起诉朱峰山的(2017)甘0622民初1126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再要求朱峰山承担房屋工程质量责任及维修责任。原告何保国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何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