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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涣雨诉王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涣雨,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826号原告:张涣雨,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王帅,男,汉族,1998年3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翠梅,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与被告系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涣雨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涣雨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涣雨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