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涣雨诉王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涣雨,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826号原告:张涣雨,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庆高新区。被告:王帅,男,汉族,1998年3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翠梅,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与被告系母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涣雨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涣雨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涣雨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