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青山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山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青山,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青山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刘青山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设“好生活”保健品店,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大量性保健药品,先后销售给靳某、王某、柏某、刘某1等人11盒性保健药品,获利330元。2017年,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对刘青山开设的“好生活”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金牌玛卡”等26种性保健药品共计139盒,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按假药处理。诉讼中,刘青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青山供述,证人朱某,靳某,王某,柏某、刘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保定市徐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35号产品认定意见,破案经过,退缴违法所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青山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青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禁止被告人刘青山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销售活动。三、被告人刘青山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三十元及扣押在案的以假药论处的“金牌玛卡”等二十六种共计一百三十九盒产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会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