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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州市天彭镇鑫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彬、严世平、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天彭镇鑫万建筑设备租赁站,王彬,严世平,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208号原告:彭州市天彭镇鑫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彭州市天彭镇白庙村*组。经营者:黄文玲。委托代理人杨莉、陈义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王彬,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凌生昭,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严世平,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凌生昭,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锦红。原告彭州市天彭镇鑫万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王彬、严世平、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谢随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天彭镇鑫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审 判 长  叶尚杰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