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因盗窃于2009年6月23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从南京市浦口监狱刑满释放后,通过帮助在该监狱服刑的孟某为家人传话,认识孟某之兄被害人孟某,后李某谎称其是浦口监狱民警,以帮助孟某办理减刑、更换监区等为由,多次以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取孟某17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物证照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对李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孟某2退赔违法所得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