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白岩脚。法定代表人秦建军,男,该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XX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利息3046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36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已停产,且无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