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康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罗某受成都润邦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有限公司安排多次对被害人王某位于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半岛1号的别墅进行白蚁防治工作。2017年5月23日和25日,被告人罗某对该别墅进行白蚁防治的过程中,趁保姆龚某不备,盗得该别墅储藏室内的贵州飞天茅台白酒18瓶、泸州大曲白酒2瓶。被告人罗某喝光一瓶贵州茅台白酒后,将盗得的其余物品藏匿于自贡市汇东高新区三八路“车饰界”汽车美容会所。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贵州茅台白酒价值24396元,泸州大曲白酒价值450元,共计24846元。被盗贵州茅台白酒17瓶、泸州大曲白酒2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曾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刑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