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贾桂兰与于兴胜宣告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桂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46号申请人:贾桂兰,女,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申请人贾桂兰(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于兴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于兴胜之配偶,于兴胜于2016年9月27日在随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于兴胜死亡。经查:于兴胜,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辽宁省东港市人,原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系申请人之配偶。2016年9月27日,于兴胜在随丹海边贸318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丹东海事局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丹海边贸318轮触礁自沉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于兴胜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于兴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兴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兴胜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信,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其配偶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兴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崇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