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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业宏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业宏,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户籍地: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业宏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业宏及其辩护人苏朋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业宏伙同一男子(基本信息不详)到安徽省凤台县关店乡蔡庄村街道,该男子假装患病摔倒并压住林某的腿脚转移其注意力,被告人李业宏趁机用剪刀将林某左手手腕上的金手镯剪断欲盗走,被林某发现,李业宏挣脱后转身向东逃跑,林某大声呼救。此时正在街上巡逻的该村联防队员蔡某1,王某等人听到呼救后迅速上前抓捕李业宏,李业宏向蔡某1腹部打了一拳将蔡某1打倒在地,蔡某1抱住李业宏的腹部,李业宏掏出一把刀捅向蔡某1,被蔡某1躲开,王某等人将刀夺下并将李业宏抓获。经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李业宏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手镯价值9044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害人林某、蔡某1的陈述;2、证人王某、蔡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业宏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剪刀、匕首、胶套;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凤台县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凤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刑侦技术图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业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9044元的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业宏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业宏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业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业宏予以判处。被告人李业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李业宏系犯罪未遂,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是因为家庭困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业宏伙同一男子(基本信息不详)到安徽省凤台县关店乡蔡庄村街道,该男子假装患病摔倒并压住林某的腿脚转移其注意力,被告人李业宏趁机用剪刀将林某左手手腕上的金手镯剪断欲盗走,被林某发现,李业宏挣脱后转身向东逃跑,林某大声呼救。此时正在街上巡逻的该村联防队员蔡某1、王某等人听到呼救后迅速上前抓捕李业宏,李业宏向蔡某1腹部打了一拳将蔡某1打倒在地,蔡某1抱住李业宏的腹部,李业宏掏出一把刀捅向蔡某1,被蔡某1躲开,王某等人将刀夺下并将李业宏抓获。经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李业宏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金手镯价值9044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业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业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蔡某1、王某、蔡某2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103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检查笔录、物证,辨认笔录,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凤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李业宏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9044元的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业宏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业宏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业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业宏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李业宏系犯罪未遂,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提出,被告人李业宏犯罪是因为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业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业宏犯罪使用的工具,剪刀一把、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永强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建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