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秀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明,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姜秀明,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98134-3。法定代表人张子健,经理。申请人姜秀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