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陶礼钦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礼钦,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陶礼钦,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重庆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5122-5。法定代表人:余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陶礼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陶礼钦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违约金计算表等新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陶礼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