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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恩慧与李洛杰、杨顺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慧,李洛杰,杨顺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1532号原告:李恩慧,男,200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法定代理人:李书朋(李恩慧父亲),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李洛杰,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杨顺顺,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24号华泰王城9楼。负责人:陈京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原告李恩慧与被告李洛杰、杨顺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书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被告李洛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顺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恩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洛杰造成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7563.7元,扣除李洛杰已赔偿的5800元,请求赔偿原告11763.7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5日14时30分,李洛杰驾驶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宜阳县盐镇乡盐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盐镇乡一中门口处道路时,车轮的左后轮爆胎,车轮胎碎片崩住由东向西行驶李书朋驾驶的豫C×××××号三轮汽车上乘坐的李恩慧,造成李恩慧受伤住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字[2017]第03250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洛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书朋、李恩慧无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宜阳县盐镇乡卫生院住院9天,后转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4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先后花去医疗费7950.61元,李洛杰支付了5800元。肇事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但要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李洛杰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肇事车辆登记在杨顺顺名下,实际所有人为李洛杰,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5800元。原告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限额外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顺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应予支持,但应以合理为限。豫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豫C×××××号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洛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住院期间的陪护人员有异议,原告提供的病历长期医嘱显示留陪1人与诊断证明不一致,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认为按病历长期医嘱显示1人陪护为宜。原告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票据有的不显示时间、地点,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地点、次数等因素,本院酌定600元。原告提供的复印费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恩慧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950.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天×33天)、营养费660元(20元/天×33天)、护理费3061元(33857元/年÷365天×33天×1人)、交通费600元,以上合计13922元。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3661元,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13661元。交强险以外损失261元,由被告李洛杰赔偿,该款在其垫付款中扣减,被告李洛杰多垫付的5539元,在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李洛杰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81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恩慧各项损失合计8122元,该款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恩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李洛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昊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