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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海余与大连阳光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余,大连阳光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18号原告:王海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哲,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阳光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高小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权,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余诉被告大连阳光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