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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宝湖富源布店、石狮市莱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宝湖富源布店,石狮市莱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吴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湖富源布店,住所地石狮市。经营者:庄雅丽,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莱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基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基金,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湖富源布店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莱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吴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2017)闽058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7)闽058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