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远义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远义,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191号原告:汤远义,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王亮,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远义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远义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远义负担。审判员 高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