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万福、张保珍与徐菱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福,张保珍,徐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万福,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张保珍,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菱,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刘万福、张保珍依据生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徐菱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万福、张保珍109785.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108元、执行费176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菱名下车牌为贵CX**号汽车一辆,但本院对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另一辆车牌为渝AX**的汽车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登记机关在重庆,未在本地辖区,无法查找并控制该车,无查封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桑提亚纳小区X号楼X-X-X号有房屋一套,后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但属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徐菱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徐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万福、张保珍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全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