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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盐县汉威印刷有限公司、杭州福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汉威印刷有限公司,杭州福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汉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汉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705865172。法定代表人:王月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福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写字楼第11层A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4331494J。法定代表人:刘纪林,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海盐县汉威印刷有限公司与杭州福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杭州福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7358.1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福生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792.8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358.11元,未执结标的为21434.78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汉威印刷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